首宗不遵競委會搜查 職員刪檔案囚兩月
【明報專訊】競爭事務委員會2019年就公共屋h清潔服務「圍標」案持法庭手令搜查一間清潔服務公司時,公司女職員從電腦刪除調查相關檔案,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余俊翔表示,被告非因隨機、巧合、意外而刪除資料,而是知道它們有助令公司入罪,性質無異妨礙司法公正,裁定她一項「處置及隱藏文件」罪成。余官稱須判阻嚇刑罰以示法庭不姑息這類行為,判被告入獄兩個月,成為首名不遵從競委會調查權力而定罪及判監的人。被告獲准以2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
競委會歡迎裁決,稱妨礙競委會執行調查權力屬嚴重罪行,定罪突顯嚴重程度及阻嚇。根據《競爭條例》第53條,違者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辯方質疑被告非須交出文件者
本案被告為雷妙貞(53歲,報稱文員)。審訊時辯方爭議,被告並非《競爭條例》第53條下被競委會以調查權力要求交出文件的人,且涉案5份文件也不是有關條例涵蓋的調查文件,又質疑搜查令規定公司須按調查員要求自行交出文件,是在逼公司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
官:搜查時身在處所即受限
余官於裁決逐點反駁,稱法例所述規定涵蓋整個處所,任何人於搜查令執行時身處有關處所,就是須按要求交出文件的人,而涉案5份文件關於清潔公司服務的成本,故屬調查範圍。余官也指出,法例已在調查需要及受查者不自證其罪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余官續稱,閉路電視影片顯示被告曾在電腦前做出相信是刪除檔案的動作,過程中與董事陳明珠有交流,而檔案在調查員到場後不久刪除,裁定被告蓄意隱藏及處置檔案。
屬較新條例 准保釋上訴
辯方大律師劉偉聰於裁決後為被告求情指出,涉案公司已與競委會達成認罪協議並支付罰款,相關調查沒被嚴重妨礙,希望法庭考慮監禁以外刑罰。余官判刑稱,監禁是合適選項,但同意辯方所指,本案涉及較新的條例及檢控方式,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案情指出,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涉與民順清潔有限公司就公共屋h清潔服務招標項目合謀定價,競委會2019年9月23日按搜查令調查前者的辦公室,當時被告為公司人力資源部主管,卻自稱公司負責人。調查員不信納,要求與董事陳明珠會面。被告帶陳入會議室後離開。調查員同月以法理鑑證方式,分別在被告及另一員工的電腦資源回收筒中找到涉案5個檔案,再結合閉路電視內容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WKCC 3800/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