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償基金自負盈虧 每宗易手徵0.014%
【明報專訊】當局建議在業權註冊制度下成立土地業權彌償基金,彌償因欺詐而喪失土地權益者。基金會以自負盈虧原則營運,經費來自註冊物業轉移的徵費,日後每宗物業轉移的代價款額徵費率為0.014%,即買家每付100萬元便要向基金供款140元。政府會為基金提供一筆1.5億元備用貸款。
彌償上限3000萬升至5000萬
2004年制定條例時,彌償上限及每宗物業轉移代價款額徵費率分別為3000萬元及0.017%。土地註冊處2022年委任精算顧問,透過預測彌償基金將承擔的整體風險,並考慮長遠達至收支平衡及公眾對徵費率接受程度,建議彌償上限上調至5000萬元,徵費率0.014%。當局稱,2023至24年註冊轉讓中,逾99%的代價款額不超過5000萬元,相信5000萬元上限已能為大多數物業擁有人提供足夠保障。
為防欺詐彌償,申請人必須先獲法庭於更正業權申請中的命令,而任何參與或知悉欺詐者將無權彌償。當局亦建議引入新罪行,任何人欺詐地申請註冊或彌償即屬違法,最高罰500萬元及監禁14年,另須為欺詐轉讓中的行為承擔刑責,與現行契約註冊制度相同。
土地註冊處可追討彌償基金已支付的彌償,包括可向核實交易申請時因疏忽造成須支付彌償的律師索償,但若律師在核實註冊申請時真誠行事,並已作合理努力,則毋須就相關損失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