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O保險箱被人鑽孔打開
客戶失5代傳家寶銀行卸責
「保險」變「危險」「口大」欺「口細」
【明報專訊】一對華人夫妻2017年在滿地可銀行租用了一個保險箱,存放貴重物品後2年來沒打開過保險箱,當2年後去打開時,發現保險箱被人撬開,箱內物品全失,追究銀行,銀行既無解釋原因,並以合約條款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更加不肯賠償。事主於是入稟法院,要求銀行賠償100萬元,還要求銀行解釋其工作程序是否存在漏洞和疏忽。
受理此案的高院法官裁決,銀行必須先回答事主提出的絕大部分問題,包括銀行分行的與銀行安保部之間的通訊內容;提供相關的文件,說明銀行為什麼要對保險箱進行清潔(Cleanup);公司安保部的工作程序是否存在漏洞等問題。
黃(音譯:Huang)氏夫婦從上個世紀90年代起,一直是滿地可銀行的客戶。在2017年的4月,他們夫婦在該銀行租用了一個編號為619的保險箱。
黃氏夫婦稱,他們在保險箱內存放了家族五代人的傳家寶﹐以及其他的貴重珠寶和貴金屬。但在租用了這個保險箱後,他們再沒有去查看箱內存放的物件。
直到2019年3月,黃氏夫婦首次要求查看保險箱,結果卻發現放置保險箱的存放格的鐵鎖,已被人用電鑽鑽開,存放在格內的保險箱內及所有物品都沒有了。
銀行方面進行了內部調查,調查員艾默里(Philip Emery)向銀行呈交的調查報告稱,在黃氏夫婦租用保險箱期間,沒有任何未經授權或強行打開保險箱的紀錄,且銀行紀錄也沒顯示內部有任何人在此期間打開過保險箱。
滿地可銀行隨即表示,對於保險箱的消失及存放格門鎖的鑽孔,銀行方面並不知情,也無法解釋。
黃氏夫婦要求滿地可銀行賠償,而銀行方面根據保險箱租賃協議中的有限責任條款,拒絕賠償要求。黃氏夫婦還想知道艾默里的調查細節,對此銀行稱這已經涉及到銀行的內部運營過程,銀行有權進行保密。
事主於是在2020年7月向安省高等法院興訟,要求銀行賠償100萬元的違約和疏忽損失,並且強令銀行公布調查細節。
銀行否認任何責任,並再次以有限責任條款為依據,稱該條款明確規定,銀行的責任僅限於「盡一般努力防止其客戶或銀行正式授權代表以外的任何人打開箱子」。該條款還規定,「事主同意銀行不對火災、盜竊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此外﹐銀行再次拒絕公布調查細節,除了事關銀行內部機密的理由之外,銀行還聲稱報告內容受「訴訟特權」(litigation privilege)的保護。
高院的法官認為,「訴訟特權」適用於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或律師與第三人之間的口頭和書面通訊。這些通訊是專門為了預期或未決的訴訟而作出的,是為了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以利於案件的調查和審判的準備。
而在此案中,滿地可銀行未能證明,當初調查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為潛在的訴訟而準備,因為當時開展調查的動機是回應黃氏夫婦想找回傳家寶的訴求,後者是在調查開始了6個月後才提到可能要打官司,因此報告不享有「訴訟特權」。
黃氏夫婦認為,他們因為銀行的工作疏忽而蒙受損失,銀行卻沒有對所有可能涉及此事的銀行僱員進行調查,也沒有對保險箱及所保存物品的消失進行適當和徹底的調查。
對於黃氏夫婦的這些訴求和疑問,法官也予以認同,認為銀行應該就此回答,因為這涉及銀行如何調查保險箱從銀行保險庫中「不翼而飛」的情況,銀行有義務按照普通法中關於誠信和公平交易的義務行事,並需要以合理的方式調查保險箱物品的去向。
法官因此要求滿地可銀行向黃氏夫婦通報,銀行分行的李(Lee)經理與銀行安保部之間的通訊內容;提供相關的文件,說明銀行為什麼要對保險箱進行清潔(Cleanup);銀行在看護保險箱的程序上是否已經盡力,銀行的行為是否疏忽;公司安保部的工作程序是否存在漏洞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