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體育仲裁範疇廣 倡體總資助協議訂明條款

[2024.10.30] 發表

【明報專訊】律政司將支持體育界明年推出「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律師會會長湯文龍昨接受電台節目訪問表示,體育仲裁除了處理運動員遴選問題,也可解決比賽結果爭議、裁判決定、贊助商合同、賽事轉播權等問題,並建議在體育總會資助協議訂明,若有爭議需調解和仲裁的條款。他說,未來需研究本港是否設立獨立體育仲裁機構,「這套獨立制度要受到各方,尤其是85個體育總會承認和認同」。

倘設仲裁機構 需獲體總認可

今年《施政報告》提出研究設立體育爭議解決制度,律政司稱擬於明年推行先導計劃。湯文龍昨接受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時表示,體育仲裁涵蓋範疇廣泛,包括運動員合約條款、薪酬及轉會問題,體育比賽的結果爭議、裁判決定和規則解釋,以至違規使用禁藥等。他續說,與商業相關如贊助商合同、賽事轉播權等爭議亦能處理。

律政司長林定國早前表示,未決定會否強制所有體育總會參與體育仲裁機制。湯文龍稱,很多國家已成立獨立機構專責體育仲裁,本港需要研究是否仿效,認為仲裁制度要獲各方認可,包括運動員及全部體育總會。他建議在體育總會資助協議加入條款,訂明若有爭議需調解和仲裁,「如果加插落去,就不存在不同意,因為一定要做」。湯文龍稱,可嘗試以成本較低的網上仲裁,謂體育仲裁帶來龐大商業利益,新加坡、泰國等地已發展,本港不能落後於人。

港協暨奧委會副會長、游泳總會會長王敏超在同一節目表示,日後仲裁委員會成員須熟悉體育規則、立場中肯。他稱,若推行體育仲裁,整個體育界都應該參與,泳總不介意參與其中,認為透過仲裁處理爭端更公平,能節省時間和開支。

憂小型總會欠人手資源

壁球會:強制參與否需商討

壁球總會主席、立法會議員邱達根昨在港台《千禧年代》表示,體育仲裁是大勢所趨,惟應再商討是否強制所有體育總會參與先導計劃。他指出,部分總會規模細,職員不多,工作量大,若要兼顧仲裁相關工作,他問政府會否增加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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