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冊增護國安要求 機構應設內部監察
【明報專訊】本月1日起更新的《社會福利服務整筆撥款手冊》新增維護國家安全條文,列明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機構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以免在國安方面對政府構成任何不利後果或影響,而接受政府津助營辦服務的機構須遵守維護國安的所有規定。
3類涉國安情G可即停津助協議
《手冊》第八章「公眾問責和處理投訴」下詳列多項維護國安要求,包括機構應設立有效的內部監察機制,監察轄下津助服務單位,並確保員工必須充分了解及遵守《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條文提到,社署在3類情G下可立即終止與機構訂立的《津貼及服務協議》,包括服務營辦者曾經或正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安罪行或不利於國安行為或活動等情G;服務營辦者繼續營辦服務或繼續履行《協議》不利於國安;社署合理地認為上述任何一種情G即將出現。
用津助採購應評估每階段風險
另有條文提到,機構在運用公共資源、包括整筆撥款津助作採購時,應考慮其維護國安職責,不得從事危害國安行為或活動,機構管理層應運用專業判斷,「靈敏和審慎地評估採購的每個階段可能涉及的任何潛在國家安全風險或問題」。採購合約應加入特定條款,以列明基於國家安全利益而容許取消競投者資格和終止合約。
對於手冊新增的維護國安要求,身兼香港聖公會福利協會副主席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管浩鳴表示,很多機構已有類似做法,而新手冊清楚列明要求,有助一眾機構知悉大概做法,「現時大家都好清楚紅線,執行上應無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