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終極上訴許可 2?23訊
【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8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李卓人和李柱銘等,就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受審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維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早前駁回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申請上訴,但批准被告就「參與集結」罪申請終極上訴。根據終院網頁,雙方上訴許可申請排期2月23日開庭聆訊,將由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021年經審訊後在區院定罪判刑。上訴庭去年8月就7人上訴裁決指出,單憑他們站在遊行前列,不足以指證他們組織集會,故撤銷「組織集結」定罪;但駁回「參與集結」定罪及刑期上訴。原審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刑期下調為5至12個月,餘下3人因緩刑期已屆滿,毋須處理。
其後雙方不服判決並各自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上訴庭去年12月頒下判辭,對於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沒計劃下帶領遊行是否構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庭認為非可爭辯的法律觀點,拒絕批出證明書。而被告爭議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控會否過度限制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上訴庭認同涉及重大廣泛的法律觀點,因而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案件編號:FAMC 24-29/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