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撤「有條件釋放令」不果 男子入稟指程序不公 四度覆核駁回 醫局沒告知有權聘律師申法援
【明報專訊】一名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13年前在內地被打後病情復發、送返香港強制留院,其後被頒下「有條件釋放令」,10年間須按指示覆診、倘違令可被召回醫院,事主四度覆核命令不果,最終在2020年獲院方無條件釋放。他日前在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醫管局等沒知會他可聘請律師及申請法援,對他造成不公,有違程序公義及他獲公平聆訊的權利,要求法院宣告局方失職,未能確保病人明白其權益。
申請人為夏志偉,建議答辯方是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院管理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覆核申請書指稱,夏1995年被診斷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接受治療後情G穩定,惟2010年3月在深圳被人打傷致病情復發,回港後送院,院方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強制他留院,其間無人解釋羈留令的法律依據。留院兩個月後,院長頒下「有條件釋放令」。
頒令4年方知有權覆核
夏4年後才知悉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有條件釋放令」,他四度提出覆核不果,一直不知有權聘請律師和申請法援。審裁處第四度駁回覆核時,醫生委員李穎明認為無[象顯示夏對他人有即時嚴重威脅,維持命令會剝奪他的自由和自主權,對其精神健康不利。15個月後,院方無條件釋放夏。
第四次覆核 醫生稱命令剝奪自由
申請方質疑過程中醫管局失職,無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68A條確保病人或其親屬明白羈留令的法律基礎及申請釋放的權利;沒告知病人可聘用法律代表及申請法援覆核「有條件釋放令」;加上病人無從有效參與安排該命令的過程,有違醫管局《病人守則》中確保病人參與治療決定的責任。
申請方認為,院方和審裁處有責任保障病人權利,例如及時告知病人羈留的事實及法律基礎、提供足夠時間和資源準備覆核、告知病人申請律師及法援的權利,惟夏不曾獲得相關保障,被頒下的「有條件釋放令」屬不合法和恣意。
呈5病人家屬證供 稱非孤例
申請方呈上5名病人及家屬的證供,顯示本案非單一事件,引述當中兩人的證供均表示無告知可以聘用律師及申請法援到審裁處覆核該命令;雖然夏現已獲釋,但先前一直蒙受不公,若法庭接納院方頒下的「有條件釋放令」不合法,夏便有權挑戰審裁處的程序,牽涉公眾利益重大。
【案件編號:HCAL 237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