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3人就拒交資料案上訴 爭議須否證「外國代理人」 上訴方:盤問涉PII否應法庭決定 原審准警判斷

[2023.12.07] 發表
上訴人徐漢光(左)、鄧岳君(右)繼續保釋等候上訴,後者攜同一份六四16周年紀念活動的海報到庭。(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2021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經審訊被判罪成,監禁4個半月。高院昨日開庭審理3人上訴。上訴方質疑警方未能舉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索取資料是「越權、不合法」;律政司一方主張實施細則讓警方迅速調查疑似外國代理人,若要求警方證明對方是代理人,條例變相「無用」。

律政司:倘需證 條例變相無用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首宗刑事上訴案。鄒幸彤昨由囚車押送到庭,身穿米白色外套,又對旁聽席揮手,鄧岳君及徐漢光則繼續保釋。3人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律政司代表是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上訴方首先陳辭表示,原審的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被指與支聯會有連繫的外國組織姓名及其部分資料,令上訴人「不可能獲公平審訊」,因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是支聯會與外國組織有聯繫,但辯方無從得知涉及哪些組織、有什麼聯繫,無從核對證據是否真確,辯方只能猜測內容、嘗試抗辯。上訴方亦質疑,原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容許警員證人判斷問題是否涉及PII,讓證人選擇拒答的做法不妥,PII的問題應由法庭決定而非警方。

上訴方又指國安處發出的通知書越權、不合法。國安處索取自支聯會「成立以來」的成員資料,惟支聯會在1989年成立時未有《港區國安法》,當時的「國家安全」是指英女皇,準則與現在完全不同,國安處無從透過實施細則,追溯至國安法生效前甚至回歸前的資料。

國安處索取資料的權力源於警方「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上訴方不同意以「合理相信」作基礎,重申「刑事審訊的準則一直都是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警方有責任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控方證據根本未能證明支聯會是「以外國政治組織的利益行事」的外國代理人。

「應循覆核挑戰通知書 非審訊」

律政司一方則主張,本案要旨是上訴方拒應通知書要求交資料,其他議題毋須處理。上訴人不應等待通知書逾期,再上庭挑戰通知書效力,這有違國安法及時遏止危害國安行為的原意,強調「國安的問題,拖一天也嫌多」,正確做法是提出司法覆核、而非透過刑事審訊質疑通知書的合法性。

律政司一方續指,實施細則原意是讓警方迅速調查他們「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的組織,反指若警方已能證明組織是外國代理人,便毋須按實施細則索取他們與外國組織來往的資料。

律政司亦不同意警方是追溯國安法生效前的事,重申本案是針對上訴人國安法生效後拒交資料的行為,若一些以前的行為持續至今,仍受國安法制裁;至於上訴方爭議審訊不公,律政司強調不論是否國安案,法庭均依照一貫法律原則處理PII。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MA 99/23】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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