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罵警不服定罪刑期 上訴稱「得把口」沒引起暴力

[2023.06.14] 發表

【明報專訊】沙田區議會前主席李志宏2020年5月在銅鑼灣遊行期間指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囚7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刑期上訴,昨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

上訴方提出,案發約45分鐘內沒有發生任何暴力衝突,被告的言論沒有構成迫切暴力風險,綜觀事件經過只是「得把口」。法官聽畢雙方陳辭,押後裁決。

官:示威者和應叫「放人」唔關佢事?

被告李志宏(現28歲)涉叫喊「警察都係垃圾」、「濫捕」等字眼,引起群眾和應,被原審裁判官劉綺雲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上訴方爭議,控方案情指被告講粗口和叫囂,相當可能令市民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但被告沒有呼籲別人使用暴力,或引起任何人仿效暴力行為。

上訴方提及,前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和黃碧雲曾在被告距離近10米外說話,即使二人的言論或激發衝突,「都唔能夠入佢(被告)數」 。刑期方面,上訴方指原審採納8個月作量刑起點,超過部分非法集結案的刑期,刑罰是過重。

上訴方形容,被告言語之間不滿警方執法,並非對警方不滿。法官張慧玲聽罷質疑,被告起初指控警方「濫捕」,附近群眾才和應叫「放人」,「點會話唔關佢事呢?」

律政司方:言論令現場更緊張

律政司一方則指出,被告曾多番侮辱警員和高叫「濫捕」,引起群眾高聲呼喊,反映市民會回應被告的言論,導致現場情G更緊張,故原審定罪沒有不妥。律政司又表示,被告被捕時表明區議員身分,旨在煽動他人,猶如「添忙添亂」,不僅是向警方表達不滿,因此原審刑期沒有過重。

【案件編號:HCMA 266/22】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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