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供帳戶予騙團歛財 判關2月罰7萬
【明報專訊】自願役軍人阿賢(化名)涉嫌提供帳戶予人行騙43萬元,被檢方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橋頭地院審酌他認罪,判處徒刑2月,不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7萬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20日晚上7點多,阿賢在雄市梓官區港九街「金馬釣蝦場」前,將所申辦中信託商銀行存摺、提款卡和密碼,交予自稱「阿順」男子後,對方使用此帳戶歛財,致使吳姓等多人被騙43萬元。
橋頭地檢署接獲吳等人報案,指揮警方深入追查,逮捕阿賢歸案後,依幫忙詐欺取財和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並認為他涉案情節輕微,聲請法院簡易處刑。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被告將帳戶供他人使用,造成吳等人蒙受財產損害,並致該詐欺集團得以逃避查緝,助長犯罪風氣,破壞金流透明穩定,對交易安全及社會治安均有相當危害。
不過,審酌他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及姑念其僅提供犯罪助力而非實際從事詐欺犯行之人,涉案情節較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