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陳錦榮促披露用槍守則 警:涉行動細節不宜公開
【明報專訊】兩名警員周二晚在坪洲處理噪音問題,其間一名警員遭43歲菲律賓籍男子「叉頸」,警方指警員警告無效且生命受威脅,開3槍將他制服屬「應該」。警員應在什麼情况下才開槍及用武受《警察通例》限制,警方雖設「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網頁,但通例29章有關使用武力與槍械的部分,內容並未公開。監警會成員陳錦榮昨日接受港台訪問時稱,支持公開有關「使用武力與槍械」的章節給公眾參考,會在平衡執法及公眾知情權等因素後,未來在監警會會議中與警方討論。
本報查詢警隊使用槍械最新規定如何、會否公開相關指引,警方回覆稱有關槍械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不宜公開。
《警察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須被紀律處分,據警方過去的公開資料,警方僅披露有3個情况可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生命免受威脅或嚴重傷害等(見表)。
今次事件中警員曾向同胞指被疑犯「叉頸」、推跌及窮追,「我無辦法呀。攞槍」。有坪洲居民質疑是否需連開3槍。
警通例指用武達目的須即停
據本報掌握、供警隊內部參考的《警察通例》第29章部分內容,提到警員在使用任何武力時,「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
林志偉指危險僅當事人知
批質疑射彈數量「不合理」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回覆本報查詢稱,前線警員現時所用佩槍一般為「史密夫威遜.38手槍」,為「逐槍逐槍發射」、不是連發。他認為,在社會上有意見質疑警員發射子彈數量是否過多是不合理,指只有「當事人才知道自己所受的生命危險有多大」,事後警方亦有專屬隊伍詳細調查。
警方回覆指,警隊有嚴謹武力使用守則,包括「只會在絕對需要時使用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况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
江玉歡倡闡原則 交代案件細節
選委會界別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向本報稱,警方若能公開警員槍械及武力使用的指引「當然有好處,因公眾都會緊張、某些市民相信有憂慮」,條文透明亦有助公眾監察,不過亦要考慮「不法分子」會利用相關條文守則,避開警方執法。她建議警方向公眾解釋開槍時的大原則。江又認為,警方可交代更多案件細節,包括警員開槍前有否考慮警棍等其他較低武力。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謝偉俊建議,若警方認為部分內容不便公開,可到立法會交代細節讓議員檢視及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