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律師案3人囚19至34月 官:被告一時鹵莽
【明報專訊】4名男子涉前年「私了」事務律師陳子遷,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經認罪協商後,其中3人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餘下一人審訊期間認罪,案件昨在區院判刑。暫委法官鄧少雄稱,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大量示威者襲擊,孤身一人,無人施加援手,示威者稍有不慎會鑄成大錯。鄧官稱可幸事主沒有永久傷害,為不幸之中的大幸,決定判處3人監禁19至34個月,案發時15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事主不評論判刑:出返嚟好好做人
陳子遷回應本報查詢時稱,不方便評論判刑,但希望各被告「出返嚟好好做人」。
4名被告為唐健帮(現年33歲,下同)、譽韋崙(27歲)、鄭學洺(25歲)及王浩雲(17歲)。唐健帮在法官裁定招認證供可呈堂後,改為承認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餘下3人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官指首被告罪責較重
鄧官判刑時表示,首被告聽到事主譴責示威者後便上前施襲,為首批施襲者,罪責較重。其暴力行為令當時的非法集結加入暴力元素,破壞社會安寧,演化為暴動,故就兩罪判他34個月。鄧官續稱,次被告在開審前認罪,另考慮他重犯風險低,經扣減後兩罪判處25個月。第三被告則獲認罪的刑期扣減,另考慮他無案底,及患創傷後遺症,重犯風險低,就兩罪判處19個月。至於第四被告,考慮其年紀,認為他適合紀律培訓,提高守法意識及接受其他訓練,判入教導所。
鄧官表示,閱讀各被告的求情信後,認為他們並非兇殘暴戾的人,指他們受特定時空、特定社會氛圍下才一時鹵莽犯案,勸勉他們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為社會作出貢獻。
官信非兇殘本性 特定氛圍犯案
案情指出,2020年5月24日有人發起反對《國歌法》及《港區國安法》遊行,有示威者在銅鑼灣禮頓道堵路,事主上前譴責,其後被示威者從後以雨傘、硬物等襲擊後腦位置及背部。事主送院發現背部多處瘀傷、頭皮及手部裂傷,另下巴及左腳等縫針,留醫3日後出院。
【案件編號:DCCC 65、66/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