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科技園租契 黎智英黃偉強裁欺詐 官:特殊租約限制嚴格 黎知「力高」不符條件隱瞞廿年
【明報專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違反科技園租契案,昨在區院裁決。法官陳廣池認為,黎不能藉詞事務繁忙抹煞其責任,他建立「報業王國」明知將軍澳工業h限制,卻隱瞞「力高顧問」租用處所及作虛假陳述,裁定黎兩項欺詐罪成,黃偉強一項欺詐罪成。陳官強調不排除判監,判刑押後至11月24日,以待取兩人背景報告。控方亦將向黎申請的沒收令,押後明年1月27日處理。
據了解,本案為首宗違反科技園用地租約被裁定刑事罪成的案件。首被告黎智英(74歲)和第三被告黃偉強(60歲)同否認於2016至2020年干犯一項欺詐罪,黎否認於1998至2015年犯下另一項欺詐罪。
稱周達權無誇大 納可靠證人
次被告、集團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審訊時獲准以控方特赦證人作供。法官陳廣池裁決時表示,周有動機為減低自己刑責而誇大其辭,但認為他沒有誇大,甚至「有點維護」前老闆黎智英和前下屬黃偉強,遂接納周是可靠證人。
陳官指出,涉案駿盈街8號處所的地價是5375萬多元,1995至1997年的年租為112元,之後以應課差餉租值的3%計算。科技園(前稱工業h公司)以低價批出的租契屬特殊租約,年期可至2047年,有別私人市場,承租人須符合條件及嚴格限制。
陳官表示,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前身、即敏鴻有限公司的主席,申請租用涉案處所作報業用途,簽訂租契協議及聲明,是公司董事「為首者」;認為黎以其生意頭腦駕馭規模不小的工商業集團,不代表他能以事忙為由抹煞責任,他自籌劃建立「報業王國」起已明知土地租價低廉及年期穩定,須遵守限制。
力高涉獵「動新聞」
官:不能抹煞「管理顧問」業務性質
陳官續指,力高是黎的私人公司,即使力高曾持蘋果印刷股份及涉獵「動新聞」,不能抹煞它本身提供管理顧問的業務性質;而力高面積只有646平方呎,約佔處所0.16%,但亦須就佔用處所申請牌照,正如蘋果印刷過去曾為27間公司向科技園申請牌照。
陳官表示,不相信黎智英忘記力高的存在,反之黎知道力高不符合條件,並隱瞞力高佔用上址20多年,從而欺詐科技園。陳官指,這亦可視為違約行為,惟在這種租金低廉的特殊租契協議,便是一虛假陳述,導致科技園蒙受不利,並令蘋果印刷和力高獲益,故裁定黎智英兩項欺詐罪成。
黃茷蒏v覆園方 官:知嚴重
至於辯方稱黃偉強僅是「大打雜」,陳官反指黃是「高級大打雜」,他擔任集團行政總監及負責申請牌照,「明顯地不是信差這麼簡單」,認為黃由始至終均知悉力高的存在,他收到科技園查詢後立即主動茠k律顧問草擬回覆,知道事件嚴重,並訛稱力高沒佔用處所,協助黎隱瞞力高在上址營運;縱使力高遷出糾正違規,亦已犯案,故亦裁定黃一項欺詐罪成。
【案件編號:DCCC3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