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超過3小時 乘客可獲賠逾400元
加航國內航班延誤多在3小時以內
【明報專訊】根據在2019年生效的「航空旅客保護條例」(APPR),針對在航空公司控制的範圍之內,旅客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或旅客抵達最終目的地的時間較原定的抵達時間發生重大的延誤,如果旅客選擇拒絕重新訂票以及在某些個案中旅客接受重新訂票,航空公司被要求向旅客提供有別於退款的補償,補償金額介於400元至1,000元之間。
航空旅客保護條例規定,如果旅客啟程前超過兩周收到了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或航班將被延誤3個小時或以上的通知,他們可選擇接受全額退款或變通的旅行安排。
如果旅客的航班在14天內被取消或航班被延誤達到9個小時或以上,可獲得1,000元的賠償。如果旅客的航班被延誤3至9個小時,可獲得介於400元至700元的賠償。
此外,航空公司必須設法在其系統中重新給旅客預訂航班,並且是距離原定的出發時間9個小時之內的航班。
如果航空公司無法做到,必須盡早免費給旅客提供在其它航空公司系統內的航班預訂。
由於延誤超過3小時航空公司才需向乘客賠款,加航現時的國內航班的延誤多不超過3小時,但延誤頻密,包括登機後延遲起飛,故乘客在抵達目的地的時間預算上,最好多算3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