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者索償境外公司 終院裁僱員補助局毋須承擔
【明報專訊】一名香港永久居民2014年在內地發生工業意外,回港治療後,在本港法院興訟向兩名僱主索償,獲批將令狀送達僱主之一的美國公司,對方無抗辯下被裁定敗訴。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下稱局方)介入案件,申請撤銷判決及令狀送達命令,原審時被駁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日頒下判辭,一致駁回上訴,裁定男事主的申索滿足令狀送達要求,但局方毋須承擔其向美國公司的申索,亦無資格加入訴訟。
工會指「追唔到」賠償損權益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指出,受聘於海外公司的工友若無買保險或保單有問題,判辭的確立令他們無法向局方申請援助,變相「追唔到」賠償,權益大受影響。
上訴人為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答辯人方澤群於2014年10月,在內地寧波污水處理廠工作時意外跌入壕溝,身體受傷回港接受治療,獲1015日病假。基於符合俗稱「F通道」的《高等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第1(1)(f)條規則,他獲高院聆案官准許,將令狀送達其僱主之一、位於美國的公司以向其索償,對方無抗辯,法庭作出非正審判決,判其敗訴。答辯人又與另一僱主(香港公司)達成和解,局方考慮到或需承擔答辯人向該美國公司的申索,遂介入訴訟。
終院表示,答辯人雖在內地受傷,但在港接受治療、蒙受痛苦,其「間接損害」符合「F通道」規則中所稱的「損害」,故同意高院裁決,容許答辯人將令狀送達位於香港以外的被告人。
判辭又指,《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3(d)條規定,就在香港沒有營業點的僱主、在香港以外地方聘用的僱員在外地受傷,僱員不得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提出聲請。因原審時已裁定本案僱傭合約在美國訂立,美國公司顯然在港以外及無在港營業點,符合條例所指,所以答辯人不得向局方申請「濟助付款」,局方亦毋須承擔答辯人向美國公司的申索。
【案件編號:FACV 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