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政總外赤裸及藏大麻 前《蘋果》記者緩刑及罰款
【明報專訊】一名曾任《蘋果日報》記者的女文員,涉於去年7月在政府總部外赤裸身體、妨礙特務警員執行職務、藏有小量大麻,她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作猥褻行為及管有危險藥物兩罪,但否認一項妨礙罪受審,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至於承認的兩罪,暫委裁判官何慧嫻指被告行為尤其大膽,但目擊她脫衣的人不多,判處監禁3周,緩刑12個月;其管有的大麻分量不多,判罰2000元。
被告鍾梓儀(現年25歲)報稱文員,何官裁決時說,去年7月10日晚上8時許,正職任消防員的特務警員丁子健(音譯)見被告走入政總外的水馬封鎖範圍,上前截停不果,被告邊跑邊除掉上衣,丁茼o停下,對被告噴了一下胡椒噴霧。何官認為,當時被告已停下,沒作侵略或危險行為,特務警員此舉並非為制服被告。
妨礙特務警罪不成立 藏6克大麻罰2000
何官續稱,被告入禁區裸跑的行為令特務警員花了約一分鐘追截,確令他花了些少時間及力氣,但極其量只對他造成不便,不足以構成法律上所指的妨礙行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母親患精神病及妄想症,數年前喪失工作能力,靠積蓄維生,被告現任職文化記者,其僱主表示願意繼續聘請她。辯方續指被告管有的大麻僅6克,適時認罪有悔意,冀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何官判刑表示,本案控罪嚴重,被告在政總外犯案尤其大膽,但考慮她初犯、獲親友支持,接納辯方所指見到被告脫衣者不多,就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判處緩刑是合適;至於管有危險藥物罪,同樣接納分量不多,能以罰款處理。
【案件編號:ESCC275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