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收水費首案 茤郱~主罰5000 團體冀當局主動巡查 稱租客憂退租不敢舉報
【明報專訊】長沙灣福華街某茤郱~主去年10月向租戶收取每立方米15元的水費,涉嫌濫收水費。該業主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罰款5000元,為《水務設施規例》(下稱《規例》)去年5月修訂以來首宗定罪個案。有關注團體形容首次有業主被定罪是好事,但相信案件「冰山一角」,不少租戶擔心被退租不敢舉報業主,冀當局主動巡查。
收每立方15元水費 租戶舉報揭發
被告鄭榮基承認於2021年10月違反《規例》第47(1)條就禁止出售用水的規定。案情稱,水務署最高級別的第四級水費為每立方米11.97元,惟被告向一個租戶收取每立方米15元水費,該租戶去年12月底向水務署舉報揭發事件。
《規例》去年經修訂後,規定業主只能向租戶收取繳予水務署的水費,若未經許可收取過量水貴,最高罰款1萬元。水務署表示,希望此案能向茤郱~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有關法例,同時提醒被濫收水費者行使法律權益挺身舉報。
團體指罰款不高 影響有限
全港關注茤苭郊x成員賴建國認為,以往租戶只能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業主追討水費,修例後首次有業主被定罪「始終係件好事」,但憂慮罰款不高,對業主影響有限,只能冀判決令業主引以為鑑,停止濫收水費。
他續稱,本案屬典型案例,濫收每立方米15元水費在茤郅嶈停`見。惟《規例》依賴租戶舉報業主,租戶「肉隨砧板上」,擔心業主退租或報復,自知被濫收水費亦只能啞忍,加上茤苳廜鵅m規例》認識不多,冀署方主動巡查及執法。
【案件編號:KCS 127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