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煉製大麻炸了房屋 華裔業主不獲保險賠償
官司打到安省上訴庭仍是輸
【明報專訊】華裔租客在租住房屋的土庫內使用易燃易爆液體來製造大麻毒品,結果引發大火和爆炸。業主希望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合約內有「保單下的所有受保人如果有犯罪行為」、「物業不得用於生產大麻」的例外條款,因此不予理賠。
現已修例但不能追溯
就算後來國會出台修正案,將例外條款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肇事者本人,但因為新法規不能追溯以往的合約,因此業主最終還是沒有獲得保險理賠。
法庭文件顯示,華裔業主羅氏在2014年12月購買了萬錦市士刁路(Steeles Ave.)夾麥高雲路(McCowan Ave.)東北角Douglas Haig Drive一個獨立屋。羅某將此屋向RBC保險公司投保,該屋的保單繼而轉給了Aviva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保險公司。
一對姓翁的同居男女在2015年年中租用了該物業的主臥,在土庫還放置了一些個人物品。當時羅某就告誡他們,不可以將土庫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這對當時已經養育了3個年齡從2個月至3歲半嬰幼兒的男女,原來是販毒集團的成員。
翁某使用他人的名字,申請到一張「作醫療用途的個人使用乾燥大麻生產許可證」,掩護自己非法加工大麻產品的行為。翁某加工大麻的程序是要萃取大麻脂(cannabis resin),為此他要先將大麻放入玻璃萃取容器中,然後將丁烷液體從容器的一頭注入,讓其從另一頭流出並倒入另外一個容器內,等這些揮發性極強的丁烷蒸發後,容器內就留下大麻脂作為成品。
土庫存放173罐丁烷氣
但丁烷氣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存儲具有極大風險,而翁某在土庫內存放了最少173罐丁烷氣罐(燒烤用的液化石油氣),而且氣罐上還沒有氣帽,非常容易泄漏。翁某一家就如同住在一個隨時爆發的火山口上,分分鐘會被炸得粉身碎骨。
才半年時間,翁某一家已嚴重拖欠租金,羅氏多番催租不果之後,在2016年2月勒令他們搬出,並約定好遷走的日期是3月15日。
而到了這一天,這對男女在操作提煉大麻時引發爆炸,翁某被嚴重燒傷,幸好他們的孩子安全無恙。翁某後來獲得輕判,只需入獄3年,不過他的難民申請也被拒絕。
事後羅因為不知情而逃過牢獄之災,但當他向Aviva公司要求理賠時,保險公司則依據「保單下的所有受保人如果有犯罪行為」、「物業不得用於生產大麻」的例外條款而拒絕賠付。
羅於是在2018年3月8日向法庭控告保險公司不履行保險合約。
案發個多月後始修改條例
一個多月後的4月30日,加拿大國會對《保險法》增加了一項修正案,將犯罪和故意活動的例外條款的適用範圍,僅限定於肇事者,或知道肇事行動的人的索賠。即只有當肇事者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才能使用這個例外條款而不用賠付;但如果是非肇事者索賠,保險公司就需理賠。
羅據此向安省高等法院進一步申訴,稱自己並非火災的肇事者,例外條款對他不適用。
而安省高院的法官還是判決稱,新法規不能追溯其頒布日期之前簽訂的保險單,而且新法規不適用於生產大麻例外條款。
羅不服再提出上訴。
安省上訴法院的法官也認為,如果國會立法時打算,將修正案適用於已經發生但保險公司尚未理賠的個案,就會在法律條文中用明確的語言來說明。但該修正案並沒有這樣做,因此也就對之前的保險合約沒有追溯力。
羅的上訴再次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