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掟罐爭議認錯人 上訴駁回即時服刑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男廚師涉於西灣河將一個銀色鐵罐拋出馬路,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判囚55天。被告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昨頒判辭指出,上訴方質疑證供有矛盾,是「雞蛋堿D骨頭」,裁定被告是投擲鐵罐的人,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
官稱作供不必如運動評述仔細
裁定警長認人證供足夠
上訴人鄭鉦達(案發時30歲)原本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昨聽取裁決後,須即時服刑。
對於上訴方爭議涉案鐵罐並非由上訴人丟出馬路,目擊事件的警長可能認錯人,高院法官陳慶偉在判辭中表示,案發過程較迅速,警長作供時不會像運動評述員一樣,仔細分析別人的慢動作,故裁定警長的認人證供足夠。陳官又指,案發當日天氣良好,沒有任何東西阻礙警長的視線,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因此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方面,上訴方稱本案同類控罪一般判以罰款和非即時監禁式的刑罰,判囚55日明顯過重。陳官反駁,指上訴方引用的案例只是商舖或食肆將^凳放在公眾地方的案件,與本案性質完全不同。陳官亦同意原審裁判官所說,市民當日早上要上班上學,堵路須判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作用,因此駁回判刑上訴。
另外,學生雷震霆(現年26歲)亦於3年前11月12日「大三罷」中,在荃灣沙嘴道管有一把玻璃槌,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產罪成,判囚3個月。雷昨在高院提上訴,爭議作供警員的證供有出入,案件押後6月28日裁決。
【案件編號:HCMA 365/20、185/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