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至今 兩地簽9司法協助安排
是次正式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是香港回歸25年來,內地和香港在法律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方面所簽署的9項司法協助安排文件之一。9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涵蓋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等,基本實現覆蓋兩地民商事領域。
以2019年1月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為例,該文件是2006年7月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新修訂安排。
在新安排之下,所有依據內地和香港法律均屬於民商事性質的案件判決,包括了刑事案件中民事賠償的判決,均可在兩地申請相互認可和執行。不僅如此,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判決還同時包括金錢和非金錢判決,較諸舊安排只有「在具有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須支付款項」判決才可執行,覆蓋面更廣。
此外,去年5月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容許香港清盤人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的清盤程序;相對地,內地破產管理人亦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在內地的破產程序,能平衡及保障兩地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