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集結判囚 上訴稱僅拍攝無挑釁
【明報專訊】前年3月8日有網民發起悼念科大生周梓樂活動,其間有時任及前區議員在內的人群在大埔追問及拍攝便衣警,被控非法集結,其中罪成判囚3個月的攝影師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稱自己僅在場拍攝,無參與挑釁及辱罵行為。法官黃崇厚昨聽畢陳辭後押後至3月16日宣判裁決,其間攝影師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稱拍攝屬中性 官押後裁決
庭上播放由上訴人蔡健瑜(36歲)持機拍攝的片段,顯示有人群尾隨一名男子,並多番追問「你係唔係便衣警察?」,又指對方曾在大埔墟港鐵站以警棍打向一名男學生的頭部致永久損傷。
上訴方稱,當日只在場拍攝的上訴人不曾叫喊,亦無參與挑釁及辱罵行為,雖拍攝受法律規範,但上訴人沒「低炒」或偷拍,除便衣警外亦有拍攝本案其餘被告,其間一直保持距離,可見拍攝屬中性,法庭不能單憑其身處位置而裁定罪成,反之應考慮其拍攝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上訴方又提到,記錄社會事件的記者或其他人可令參加者有所顧忌,原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不能合理地將拍攝行為視為具鼓勵作用。對於蘇指被告的行為是針對便衣警並阻其去路,各方早有共識,上訴人答應不會交出片段作為罪證才獲准在場拍攝;上訴方反駁稱,上訴人無法律責任要交出片段,且不久已被警員制服,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推論太武斷。
律政司一方指上訴人曾近距離拍攝便衣警,非單純地拍攝,明顯與其他被告有共同目的騷擾便衣警,以激起大眾對警方的憤怒。
【案件編號:HCMA 421/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