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員暴動罪成 官批如「軍隊救援兵」 國慶日示威 與同案10被告押後判刑
【明報專訊】2019年10.1國慶多區有示威集會,12名案發時年齡介乎16至24歲男女被控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11人昨在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須還押至2月18日求情、3月4日判刑,庭上多名被告聞判痛哭。法官李俊文裁決中批評,罪成的第11被告作為急救員,不單成為示威者一分子,更是支援身體不適者,他以提供急救援助,給予示威者鼓勵和信心,李官形容他的角色不是戰爭中的「聯合國」,而是「軍隊救援兵」。
1人罪脫 官:衣著裝束不琣X
案中12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及黃碧蓉(23歲),均否認一項暴動罪;方銘及王明佑各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把鐵槌及一支雷射筆。
法官昨裁定前11名被告暴動罪成,黃碧蓉則暴動罪不成立,另方、王兩人的藏武罪也不成立。
李官在裁決表示,當日下午逾千名示威者集結在龍翔道近黃大仙廣場天橋下行車線,與警員對峙及投擲汽油彈,路上有火頭,警方發射橡膠子彈和催淚彈。雖然無證據證明眾被告曾有堵路等行為,但他們不尋常地在「暴徒」的據點出現及被制服。李官認為案發時現場是「小戰場」,無辜途人不會逗留。
李官續稱,第1至第10被告身穿黑色裝束,與示威者共同進退,攜有防毒面罩、護目鏡等裝備,但當時未有疫情毋須戴口罩。李官考慮到被告被制服的時間地點,推論他們參與或鼓勵暴動,與示威者連成一線,恃人多勢眾對抗警方。
指眾被告在「暴徒」據點
急救到場「予信心」令示威持續
李官認為,屬聖約翰救傷隊的第11被告身穿亮眼反光衣,帶備急救用品,明顯是急救員及讓人得知身分,而救傷隊該日沒派人到場。他提供急救援助以「給予暴徒信心」,令示威激烈和持續。李官說警員不會要求他協助,形容他的角色不是戰爭中的「聯合國」,而是「軍隊救援兵」,故裁定他和上述10人暴動罪成。
李官稱,第12被告被捕時穿黑色長裙褲、攜斜揹袋,僅戴布口罩,她是缺乏裝備,與示威者衣著裝束不琣X,故裁定她罪脫。至於第3和第9被告分別將鐵槌和雷射筆放於背囊內格和底部,不易取出,故兩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案件編號:DCCC 770/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