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期間改判擾亂秩序罪 超起訴期限 官判完再推翻 技工囚21日才釋放
【明報專訊】前年10月13日「18區開花」示威,中年電器技工涉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受審。他自辯時承認曾將欄杆掟落橋底,裁判官改為裁定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判囚4個月。辯方事後就定罪提出覆核,裁判官昨於觀塘裁判法院表示,由於控罪的6個月刑事起訴期限已過,決定推翻之前的裁決,改判被告無罪釋放。被告已在獄中服刑21日,才重獲自由。
原判集結罪脫 庭上自認掟欄杆
男被告陳錫華(58歲)早前與一男一女受審,三人於上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惟陳自辯時承認因警方施放催淚彈而氣憤,將一個欄杆掟落橋底,裁判官劉淑嫻認為此舉構成擾亂秩序,改為裁定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即時監禁,並拒絕他保釋等候定罪覆核的申請。
在控方不反對下,辯方要求覆核定罪。辯方指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而不是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前者應該在事發後6個月內起訴,質疑劉官無權將被告定罪。
劉官昨表示,法庭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裁定被告就審訊以外的另一項罪名成立。惟劉官承認,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是《公安條例》 第17B條的罪名,循簡易程序檢控設有6個月的檢控時限;本案在前年10月發生,被告事隔一年被起訴,已經超出時限,不能提出起訴,故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曾申保釋等定罪覆核遭拒
近期亦有一宗涉反修例運動的案件,裁判官覆核自己的決定。foodpanda外賣員趙康勝(21歲)今年1月被搜出一張印有「光時」的卡紙,被捕後涉在警署內以頭襲警,被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襲警罪成,判囚8個月。惟辯方發現《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最高刑期為6個月,而非《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襲警罪,施官隨即覆核刑期,改判囚4個月。
【案件編號:WKCC 3737/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