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交選舉申報書上訴得直 公民黨前執委陳宇明獲釋
【明報專訊】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觀塘禷挪黻洐埥鴾H、公民黨前執委陳宇明,被指選舉後沒有依期提交選舉申報書,早前認罪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6個月。他不服刑罰,昨日到高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一度質疑過往案例均判處罰款及社會服務令,此案上訴人「點解去到9個月(量刑起點)咁勁?」,並考慮上訴人的家庭情G,連同還押候取報告已服刑54天,認為有關監禁已起阻嚇作用,裁定他上訴得直,當庭釋放,並擇日頒下書面裁決理由書。
上訴人陳宇明(41歲),早前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供選舉申報書罪名。對於上訴得直,陳宇明在庭外稱對結果感到開心,「都坐魖潃茪赮吽v,惟是「無妄之災」,並稱目前參政的困難及限制愈來愈多,寄語參選人要更謹慎面對參選這回事。
法官張慧玲覆述上訴人家庭情G,包括與妻子離婚,兩人就女兒撫養權有爭拗,他當時其實知道要申報,惟種種事件導致他最終沒申報,法官認為情G獲其背景報告支持,「似乎非憑空作出薄v。
原判囚半年 官質疑量刑起點過高
張官續稱,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亦不算無心之失,惟量刑時應考慮其背景及沒有申報的目的,例如是否隱瞞收取捐款等,惟「睇落唔似」,就連協助他參選的均為義工,質問「需唔需要9個月(量刑起點)呢?最盡都係一年喎(循簡易程序審訊經定罪最高可囚1年),睇唔到單案去到咁嚴重嚚d疇」。
律政司一方強調刑罰須具懲罰性,張官聞言稱,過往有案例為候選人故意不申報,其罪責理應更重,惟僅判罰款,故認為判處本案上訴人監禁已起阻嚇作用。
【案件編號:HCMA29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