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35萬 北市前處長重判8年4月
【明報專訊】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圖),2010至2012年間,十度收受民間團體賄賂,護航業者優先承租場地及轉租牟利,雖不法獲利僅35萬元,但犯下10件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台北地院昨將孫男重判8年4月徒刑。
檢廉追查,孫利用職務,同意以體育處名義,擔任某身障協會舉辦公益活動的指導或協辦單位,助其取得大安森林公園活動場地優先使用權及相關費用減免優惠,但卻向業者收賄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活動業者又將攤位轉租擺攤,抽成牟利。
檢廉2016年發動搜索約談,訊後諭知孫男60萬元交保。北院審理認定孫男構成收賄、圖利等罪,10罪合併判處8年4月徒刑;判決理由尚未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