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91日亂過路脫罪尼婦 索償控方敗訴須付90萬
【明報專訊】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法官何麗明2018年審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至審訊踏入第91日才裁定被告罪脫。該尼泊爾籍女被告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稱律政司長、兩名外聘主控官和兩名警員惡意檢控,索償逾600萬元,高院昨頒下判辭,稱女被告所有申索理由均不成立,並下令她支付訟費共約90萬元。
原告為Thapa Kamala,被告依次為警員湯銘基(音譯)、警署警長張少華(音譯)、先後擔任外聘主控官的大律師Francis Haddon-Cave和大律師關文渭,以及律政司長鄭若驊。
指惡意檢控公職失當 裁不成立
判辭稱,原告認為被告沒相當和合理的理由檢控,是一個惡意檢控;又稱兩名警員和兩名外聘主控官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要求被告就她在事件中承受的焦慮、精神困擾和尊嚴受損等,賠償不少於600萬元。
法官表示,案中證據顯示原告當時為追小巴,突然穿越車與車之間空隙過馬路,有表面證據顯示她亂過馬路。就兩名警員的申索,法官認為兩人非檢控官,其行為沒影響律政司長是否檢控被告的獨立判斷,而被告在審訊中損失亦並非兩人造成,申索必然不成立。
官:應要求訟費非索償
就兩名外聘主控及律政司長的申索,法官稱外聘主控並非檢控人員,亦非公職人員,沒權力終止檢控。即使關文渭在審訊時一度稱沒合理原因繼續檢控,但案件造成的損失亦非其預計得到,原告應在審訊中要求訟費,而非針對有關索償,故針對兩名外聘主控申索不成立;律政司長的申索亦因同一原因而不成立,最終裁定原告敗訴,須支付兩名外聘控方大狀合共70萬元訟費,其餘3名被告則合共20.7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HCA8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