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管有索帶上訴 官問「非法用途」詮釋
【明報專訊】前年11月2日維園發生警民衝突,34歲地產經紀涉被搜出48條索帶,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裁判官早前裁定地產經紀管有的索帶可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及造成交通阻塞的非法用途,裁定罪名成立,判囚5個半月。地產經紀其後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就法例詮釋的問題,要求雙方進一步回應,押後至8月6日再訊。
被告陳俊傑被控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方認為,控罪所涉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對束縛人身、攻擊性武器、入侵處所,以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進行規管,而條文中「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寫法,認為應只涉入侵處所的工具。
法官彭寶琴查詢,上訴方基於上述句子沒有頓號,而將「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歸類為入侵處所的工具的說法是否正確。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亦質疑,「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條文「最後鴷y子有冇逗號都係因人而異」。
雙方需時準備 押後8月再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則認為,條文的中英文兩個版本表達方式有異,問法庭應如何處理有關情G。上訴庭最終認為雙方需時再作準備,決定押後再訊。
【案件編號:HCMA 242/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