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現行法例不足應付

[2021.05.17] 發表
建制派自2019年反修例運動後,不時提及「假新聞」,並多次要求政府規管,大律師梁美芬認為,《刑事罪行條例》及誹謗罪能處理部分不實信息的問題,但認為不足以應付現時的政治及網絡環境,有必要訂立新法例,以起阻嚇作用。(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梁美芬表示,現時《刑事罪行條例》及誹謗罪能處理部分不實信息問題,不足應付現時政治及網絡環境,認為有必要訂立新法例,以收阻嚇,並給守法的人清晰指引,「現在要畫公仔畫出腸,什麼可做、什麼不可以做」。

李家超2019年回應議員提問

引用多條法例稱可管網絡不當言論

保安局長李家超2019年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稱,網絡發表不當言論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中保障資料原則、侵犯知識產權或誹謗等,在網上發布危害公共安全信息,亦可能觸犯「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

梁美芬指出,若某人詆譭另一人或機構,被詆譭者可循誹謗罪向對方民事索償,如相關行為產生嚴重後果可刑事起訴。參考《誹謗條例》,任何人惡意發布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誹謗,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梁美芬認為,現時假新聞或信息未必只針對某人或某機構,「如果損害公眾利益,怎辦?」她表示,刑事罪行條例也可處理發表散播仇恨文字或刊物,但有局限,認為有訂立新法的必要,又稱訂立新法不是針對涉及政治的信息或傳媒,而應規管所有信息及傳播者。

梁美芬不認同外界認為「假新聞」難定義,「真假之間沒灰色地帶」,她說,由法庭最終決定較適合本港。她認為,訂立法例條文時盡量仔細,給市民清晰指引,亦不限於規管新聞工作者,而是所有市民,甚至是轉發的私人信息,「派發虛假信息單張的人,亦應負責任」。她認為,立法原則應視乎涉事者是否惡意或故意,疏忽可另處理。她稱,法例可列明抗辯理由,例如新聞工作者是否曾以合理手法嘗試核實、是否已盡最大努力(best effort)求證等,她說普通法足以處理是否「合理」等界線。

(規管新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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