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未批准集結」昔罰款近期重判 張達明:和平集會判監不合比例
【明報專訊】「未經批准集結罪」檢控門檻較「非法集結罪」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以往此罪多僅判罰款,自前年6月21日周庭等人圍警總案判囚後,可見下級法院出現重判趨勢。他指出,參與沒有警方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可能犯未經批准集結罪,但《基本法》保障和平集會權利,而8.18流水式集會十分和平,認為重判入獄屬不合比例。
「先例」圍警總案仍待上訴
張達明稱,回歸初期「基本上唔會告未經批准集結罪」,近年才多了起訴此罪,被告都是罰款,但自從前年6.21周庭等圍警總案「判得重」,開始見到下級法院重判趨勢。惟周庭案仍等上訴,未有上級法院頒下判辭解釋量刑指引,未知對日後影響。
張達明認為,前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十分和平,比圍警總案更和平,重判入獄屬不合比例。他說,集會若無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參與者可能觸犯未經批准集結罪,然而基本法保障和平集會示威自由,若相關集會不涉暴力,則不應判監,外國亦沒有和平集會判監案例,惟現時不知道下級法庭如何劃分量刑準則,「是否不用暴力都一樣?」
稱基本法保障和平集會權利
外國亦無判監案例
翻查資料,反修例運動集會參與者被控參與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判刑介乎監禁4至13.5個月。前年6月21日圍警總案,林朗彥、周庭及黃之鋒被控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分別判囚7、10及13.5個月。前年10月5日港島「反禁蒙面法大遊行」案,古思堯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囚5個月。而2011年反財政預算案遊行案,被告社民連陶君行及黃浩銘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罰款1000至2000元。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