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案以最高刑罰量刑 黎李囚8及6月 楊森李卓人稱抗命 官:動盪下犯案挑戰法律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前年8月31日參與在港島的「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同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並同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其中楊、李均以公民抗命為由稱「認罪但不認錯」。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稱「公民抗命」概念只能當動機看待,而3人在社會動盪下犯案是「直接挑戰法律和秩序」,故以最高刑罰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基於認罪等因素,判黎智英及李卓人分別囚8個月及6個月,而楊森囚8個月但緩刑12個月。楊森在庭外稱對刑期感匪夷所思,明言會上訴。
楊森緩刑 稱會上訴
3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73歲)、楊森(73歲)及李卓人(64歲)。法官胡雅文在判刑後稱,考慮本案與「8.18流水式集會案」事發日期只隔約兩周,同涉兩案的黎智英及李卓人於本案的刑期,會與8.18案分期執行兩個月,即兩人總共各囚14個月。
楊森在離開法院時對判刑表示訝異,指和平示威是基本人權,是巿民表達民意最好的方法,「如果政府聽取民意,作出一些正面回應,就可以解決很多社會問題,但法官完全不理會。」
官稱無視警禁令遊行嚴重
經警總「為罪人祈禱」挑釁
早前求情時,楊森自行陳辭及李卓人的求情信均提及「認罪但不認錯」,並解釋是「公民抗命」而犯案。法官於判刑時先指出,兩人基於自己政治信念或訴求,故沒表現出悔意或承認犯錯,法官強調判刑時不會考慮兩人政治理念,亦不同意辯方求情提及3名被告與當天其他遊行者無別,因3人知名度高、易於辨認,示威者亦是跟隨他們的步伐。
法官續稱,公民抗命概念獲香港各級法庭認可,但法庭不會衡量被告因其所擁護信念而犯案是否值得,只會將該信念當成犯案動機考慮,而就該動機在判刑時給予多少比重,須按案情定奪。
指「公民抗命」只能看作動機
法官指出,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當大量示威者和平集結一起,場面便有升溫並出現暴力的潛在風險,而本案即使警方已禁止當日民陣舉辦遊行,但3人無視警方禁令及現場口頭和旗幟警告參與遊行,屬案中嚴重因素。法官另指出,遊行名字聲稱「為罪人祈禱」,而遊行特意路經警察總部,但「警察總部並非教堂」,質疑參與者是暗示警察為罪人,認為該遊行挑釁及煽動。
法官又說,基於3人身分及影響力,他們在場忽視警方無數次警告,或可鼓勵他人參與犯事及令參與者相信可安然避過罪責,故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而因3人是有意在社會充斥動盪及暴力時犯案,更無視警方反對,屬「直接挑戰法律和秩序」,須以控罪最高刑罰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因各被告開審前認罪,可獲扣減五分一刑期,最終判黎即時監禁8個月,李及楊則因社會貢獻等原因,分別再獲扣刑期至即時監禁6個月,以及監禁8個月、緩刑12個月。
【案件編號:DCCC537/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