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荃灣衝突 4人暴動罪成 3人無實質指控 官引用「伙同犯罪」稱助長示威
【明報專訊】前年10月1日國慶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與警方對峙,3男1女早前否認暴動及縱火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引用近期上訴庭案例的「伙同犯罪原則」指出,雖然控方對其中3名被告沒實質指控,但他們身穿跟示威者相同的衣著裝備,如同制服,選擇留在現場,實際助長暴力示威者氣勢;亦有被告被捕後高叫「光復香港」口號及自己姓名等,印證他有意參與暴動,故裁定4人罪成,下令各被告還押至5月5日判刑,其間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指衣著裝備同示威者 如制服
4名被告陳珩(39歲)、陳金國(19歲)、李振文(25歲)、郭小琴(22歲)分別被控暴動罪;陳珩另被控一項縱火罪。
練官在裁決時引述上訴庭就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的案例指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嚴重之處,是參與者利用人數眾多以達至共同目的,除實際參與外,作言語提示、動作或鼓勵的人亦須負上同等刑責。
針對首被告陳珩的兩項控罪,法官表示,當日一名穿黑衣、手持淺藍色雨傘的男子,於海壩街將一幅橫額推向火堆,及後跑進荃興徑,該藍傘的花紋及傘繩等都有獨特之處,對比片段後,與陳珩的衣著、被捕時間琣X,認為陳珩就是犯案者,裁定他兩罪罪成。
次被告被捕後叫口號呼姓名
官:證有心參與暴動
法官續稱,次被告陳金國除見到警員便轉身逃走外,無其他作為,但他被捕後兩度高叫「光復香港」,又向傳媒鏡頭高呼自己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印證他有心參與暴動,更認為是理直氣壯,以表達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
法官又說,存心湊熱鬧的人,並不會帶備頭盔、眼罩等裝備,當日警方多次發出警告,與示威者拉鋸約20分鐘,正常人肯定會離去,反觀陳金國仍身處示威前線,有意識地選擇在現場參與他心中認為的「抗爭」,實際助長暴力示威者氣勢,絕非湊熱鬧或見證歷史。
至於其餘兩名被告李振文及郭小琴,法官稱,控方均沒指控他們有任何動作,但他們於示威最前線被制服,而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已久,若二人一早離開,不應在該處被捕,加上他們同樣身穿與示威者相似的衣著,如同制服,認為他們理應知道有關裝備會助長示威者氣勢。再者,正常人身在險境,理應盡快離開,而二人並無不能離場的原因,裁定他們有意圖參與或助長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868/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