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證有口頭分銷協議 港代理告日清違約敗訴
【明報專訊】於1960年代起已替日清食品在港分銷「出前一丁」即食麵的榮興(1956)有限公司,4年前入稟高等法院,稱日清沒給予3年通知期就突然終止雙方逾50年的合作關係,要求日清賠償逾4400萬元。高院暫委法官陳樂信昨頒下判辭,稱未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分銷協議,無法證明日清違約,裁定榮興一方敗訴。
判辭指出,榮興稱與日清有口頭分銷協議,並呈上於1969年刊登的報章廣告,指榮興是出前一丁在香港的總代理,但陳官認同日清一方指出,總代理只代表在港「代理人」,不等同分銷商,報章廣告是用以宣傳,並非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不足以證明雙方有口頭分銷協議,即榮興就是日清在港分銷出前一丁的分銷商。
判辭又稱,日清1960年代後期已發展為大規模公司,若雙方真有分銷協議,沒理由達成所謂的口頭協議而不作書面協議。基於沒直接證據證明雙方有口頭分銷協議,無法證明日清違反榮興一方聲稱的隱含條款,即雙方不得在無合理通知下單方面終止合約,裁定榮興敗訴,並須支付日清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 19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