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稱不識賭王姨仔 官指自欺欺人駁回上訴
【明報專訊】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2004年購買豪宅時收受「賭王」姨仔陳婉玉51萬元「甜頭」以支付臨時訂金,其後擅用職權優待陳婉玉轄下的航空公司,早前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9個月。馮永業早前就定罪提上訴,上訴庭昨(9日)頒下判辭,認為他自辯的說法自欺欺人,法庭不相信他案發時不知道陳婉玉的身分,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職責分配航權 收陳婉玉51萬 服刑完畢
上訴人馮永業早前服刑完畢,案發時負責航空事務,包括指定及分配航權給航空公司及直升機場擴建計劃,陳婉玉任職港聯的董事暨股東。馮早前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陳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原審法官游德康裁定二人涉貪罪脫,但裁定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上訴庭判辭稱,控辯雙方對於馮永業接受陳婉玉的51萬元雍景台訂金沒有爭議,如果51萬的確是賄款,馮收款後沒有申報利益衝突,反而繼續參與及審批港聯的申請,他必然是嚴重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故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另一方面,即使涉案51萬元並非賄款,如果馮知悉陳與港聯的關連,卻沒有申報,其作為亦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馮一方早前提出,終院在曾蔭權涉貪案釐定新的法律原則,惟上訴庭認為曾蔭權案對本案議題沒有實質影響。
上訴庭形容,馮自辯時聲稱2005年才知悉陳和港聯的關係,說法有違常理及自欺欺人,因為兩人相識的2003年飯局上,賭王何鴻燊外甥、時任港聯行政總裁謝天賜只帶陳赴宴,馮必然意會到陳在港聯的地位不輕。上訴庭又稱,馮承認兩人是親密情侶,但否認在2005年的立法會會議留意到陳在場,說法匪夷所思,因為不論會場的環境、角度如何,他都不可能忽略了親密情侶在場,所以原審法官裁定他自辯時說謊,裁決合理無誤。
沒披露二人關係 官指馮明顯知悉有不妥
上訴庭強調,馮永業沒有披露他和陳婉玉的關係,明顯知悉自己有不妥,考慮到其地位和職權,他的行為必定會令巿民對本港公務員操守的信心大打折扣,而由於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穩妥,遂駁回馮永業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29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