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產生特首 林鄭:不想參與這種爭拗 「似乎有規矩要修訂基本法附件一」
【明報專訊】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日前說特首可改由協商產生,連日引來隔空爭論。特首林鄭月娥昨在行會會議前再被問到此討論,她稱不想參與這種隔空爭拗,但強調《基本法》附件一說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所以即使行政長官經協商產生,似乎都有規矩要修訂附件一。
林太上周已回應梁振英的說法,稱歷任行政長官都透過選舉產生,未來應沿用。梁振英則再在facebook發文,反問如果香港的「實際情G」導致「美國政府的傀儡」當選特首,「我們還要選舉嗎?」
林鄭:怎樣選出來 終須由中央委任
林太昨被問到是否認同梁的說法,她稱《基本法》第45條、《基本法》附件一說明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她強調,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政長官負有「雙負責」的職能,即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和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因此怎樣選出來、是協商出來,最終都須由中央委任。
劉兆佳:中央主導新形勢下 不必協商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說向「灼見名家」網站表示,中央希望逐步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而未來政局會由中央主導,壓縮敵對勢力,而外部勢力的活動空間將大大減少,安全系數提高,新形勢下特首選舉不會失控,不必協商。
區議員宣誓 稱非新增加條件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農曆新年後會將區議員等宣誓的相關修例,提交立法會審議。被問到會否追溯區議員過往的行為,林鄭月娥表示,這法例亦會明確說明在宣誓之後,如果就職後有證據顯示有任何違反了其宣誓的行為,會有一些法律後果。
她說政制局長曾國懂蕭T認,區議員屬於公職人員,甚至是優先須宣誓的公職人員,所以法例涵蓋的宣誓人士是包括區議員。她稱這不是一項新增加的條件,因他們參選時都如立法會議員參選一樣,要作出法定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