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第22條顛覆罪 涉非法手段或武力
[2021.01.07] 發表
【明報專訊】昨日有53名組織或參與去年民主派35+初選的人被捕,他們被指涉嫌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第3款。第22條訂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第22條共列出4款行為,其中第3款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首要分子」最高囚終身
「參加」可監禁3年
根據條例,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判囚終身或監禁10年以上;對積極參加的,可判囚3年以上10年以下;對其他參加的,可判囚3年以下。
(35+大搜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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