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游乃強因7?21受查 林卓廷被捕 廉署控違《防賄例》 林:罪名是「鍥而不捨追究勾結」
【明報專訊】民主黨副主席、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昨早被廉政公署上門拘捕,指他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受調查者身分資料,控以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案件即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林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9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和給予法律意見。根據廉署控罪書,林卓廷涉嫌所披露受查人身分為7.21案發時任職元朗區助理指揮官、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司游乃強,這是廉署首次向外界披露游被查。
准保釋禁離港
身纏多宗官司的被告林卓廷(43歲)報稱區議員,昨獲准廉署保釋後自行到庭應訊,由黨友兼律師何俊仁代表。他准以2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
3項控罪指稱,林卓廷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廉署:依法按既定程序調查
林:不起訴警反告投訴人
廉署在新聞稿指出,廉署早前接獲投訴後,依法並按既定程序調查該懷疑披露事件,其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
林卓廷在庭外形容自己的罪名是「鍥而不捨去追究7.21警黑勾結」,但他表示不會屈服,又批評廉署調查一年半,至今沒起訴任何一名警員,反而起訴投訴人和傷者。昨有不少聲援者到場支持,包括曾被控相同罪名的社民連吳文遠,梁國雄以及公民黨譚文豪等,有旁聽者於開庭前為林卓廷打氣,向他說「加油」。林卓廷質疑,廉署不應用《防賄條例》控告他(見另稿)。
翻查資料,7.21事發時游乃強為元朗區助理指揮官。他去年10月初調職至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行動)警司,而7.21事件正由新界北刑事調查部負責調查。
曾三度提游乃強被查
林卓廷於去年12月30日的記者會上,在反駁警方說法時,提及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正被廉署調查。他於今年1月21日聯同幾名7.21事件傷者召開記者會,他在會上提及被指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調至新界北總區負責調查事件一事,質疑安排存在利益衝突。林卓廷在今年7月16日亦再公開發表有關說法。
【案件編號:ESCC2789/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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