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動案6人脫罪 「急救員」罪成 官稱只攜小量繃帶及有人助逃 不信「急救」說法
【明報專訊】去年8月31日港島大型衝突中有1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7人否認於銅鑼灣一帶參與暴動,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姚勳智表示,當時聲稱在現場擔任義務急救員的青年戴上整套防具逃跑,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更有同伴襲警助他逃脫,裁定他暴動罪成,還押候判。至於其餘6名被告,姚官認為單憑環境證供,控方不足以證明他們曾參與暴動,裁定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無牌持通訊器具同罪成
首被告運輸工人陳佐豪(25歲)被裁定各一項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還押至下月18日判刑,以待其背景報告完成。其餘6名罪名不成立被告依次為商人金君卿(34歲)、學生劉宇軒(23歲)、學生郭美均(22歲)、學生許智銳(22歲)、裝修工人陳子揚(41歲)及鄒衋M(25歲)。
法官姚勳智於裁決指出,控方證供及影片顯示,當晚8時許至9時06分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發生暴動,現場約有300人聚集,霸佔馬路,大多穿黑衫黑褲,部分人更穿護甲頭盔,其間有人縱火及焚燒雜物,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案件爭議是各被告曾否參與其中,而控方檢控案中7名被告,主要依賴被捕位置是否接近暴動現場、被捕者衣著與裝備是否與暴動者相若,以及有否逃跑的基礎。
對於首被告,姚官不接納其辯稱當日為義務急救員說法,並稱他的背囊只有小量繃帶,反之他於暴動現場附近逃走時遭警員捉住,他身後伙伴用長傘襲擊警員,欲助首被告逃脫,而首被告當時身穿護甲、黑衣褲鞋,並跌出一部駁回天線便可用的無線電對講機,認為他必然曾參與暴動;而他無持有對講機牌照,裁定他兩罪罪成。
環境證供難推論6人參與
至於其餘6名被告,姚官指出,雖然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均穿黑衣褲,被捕地點與暴動現場相近,但次被告確曾向蚅竣頞],第三被告有折返逃跑百德新街一時裝店外,第五被告更不知在人群中何處出現;另外,第四被告雖逃跑及穿黑衣帽,但證供上難作結論,而第六及第七被告的裝束更與暴動者不相似,第七被告甚至沒有逃跑,認為單憑控方的環境證供,難以推論6人必曾參與暴動,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9/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