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會見要求合理 可到看守所申請
【明報專訊】12名被捕港人中,10人被內地以「涉嫌偷越邊境罪」批捕,2人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批捕,兩罪最高刑期分別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至7年或以上無期徒刑(見表)。有內地法學者認為,12人所涉罪名是普通刑事罪,家屬會見被捕人在「合理要求之內」;亦有內地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批准會見是「特例」,但審訊時家屬可旁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表示,12人所涉罪名是普通刑事犯罪,家屬會見被捕人及到庭旁聽屬「合理要求之內」。他說家屬可親自或透過辯護律師向看守所申請,「透過辯護律師的成功機會大一點」;惟代表12人的指派律師未被公開,田飛龍說家屬如要親自申請,要準備身分證明、澄清探訪不涉違法行為的保證書等,建議親自到看守所了解。
內地刑事辯護律師莫少平則認為,家屬獲准在審訊前會見被捕人是「極少有」、「是特例」,個別國際關注的案件才稍有可能批准家屬見面。他說除非案件涉國家機密,否則家屬應可在審訊時到法院旁聽。莫又表示,羈押刑期不可能超過判刑刑期,法院最終判囚刑期亦可以該人自被捕日起計的被羈押日期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