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罪判囚18年 任志強服從不上訴
曾公開批評國家主席習近平的69歲華遠集團前董事長、紅二代任志強(圖),被控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昨日一審宣判有期徒刑18年,罰款4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有消息稱任志強的家屬冀能為任申請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明報記者
通報指瀆職致國企失1.2億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昨晨9時許就任志強所涉案件宣判,過程約半小時。約11時10分,北京市第二法院在官網發布消息,稱經法院審理查明,任志強2003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餘元;收賄125萬餘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餘元,其中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
消息:家屬盼申保外就醫
法院認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鑑於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數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罰款420萬元。宣判後,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有接近案件的人士向本報稱,任年邁體弱,當局為防意外,在庭審時均有準備急救醫生。鑑於任氏對檢方指控全部承認,且家屬配合,在宣判前已將包括滋息在內違法所得全數上繳,且有意賠償國企損失,因此並未從嚴量刑。另有消息稱,任志強的家屬希望能申請任保外就醫或進行監外執行。本報嘗試經中間人聯繫任志強家屬求證,中間人稱家屬拒絕回應。
BBC:兒子人身自由受限
有不願具名的律師認為,若嚴格按法律標準,對任的判決「已算優待」。其中根據2016年兩高的司法解釋,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任氏挪用公款6120萬元,也遠超判囚5年以上的標準;國有公司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也在「3年以上7年以下」。
前《中國青年報》「冰點」欄目主編李大同對美國之音稱,今次判決是「法律陷害」。他說,任志強是因為當局以其兒子為人質,才會認罪。英國廣播公司(BBC)引述熟悉此案的人士稱,在調查階段任的兒子及至少兩名商界人士已被限制人身自由。
今年初新冠疫情爆發後,網上流傳一篇署名任志強的文章〈人民的生命被病毒和體制的重病共同傷害〉,寫道「不是一位皇帝在展示自己的『新衣』,而是一位剝光了衣服也要堅持當皇帝的小丑」,被認為是批評最高領導人。2016年2月,任志強曾公開批判國家主席習近平巡視央視時提出的「黨媒姓黨」,被罰留黨查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