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辭披露控方檢控理由:巡遊展示光時旗控煽動分裂
【明報專訊】自申請人唐英傑在今年7月3日被帶上法庭提堂以來,控方從未有解釋,唐的行為如何觸犯《港區國安法》,是次判辭就披露控方的檢控理由,以及控方案情。據判辭所指,控方因唐駕電單車巡遊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及衝向3名警員,故分別控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
根據判辭,控方基於唐英傑以駕駛電單車巡遊的方式,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的口號黑旗,認為唐英傑煽動他人組織、策動、作出或參與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將香港特區政府從國家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特區政府的法律地位,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0及21條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撞警嚴重暴力 屬脅迫中央
另因唐英傑兩度駕駛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令3名警員嚴重受傷,令控方認為唐英傑為脅迫中央或特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而作出或意圖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4條的「恐佈活動」罪。
判辭又提及,唐英傑於今年7月3日被控告上述兩罪,7月6日被帶到總裁判官蘇惠德席前,並遭否決保釋,案件押後本年10月6日再訊。判辭指出,唐可向高院繼續申請保釋覆核。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