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後四搜報館 大狀:無「交出令」禁檢新聞材料
【明報專訊】警方昨以搜查令搜查壹傳媒大樓,是回歸後執法部門第四次搜報館。有大律師表示,新聞原材料受法例保障,執法部門無「交出令」不能檢取有關資料;亦有大律師表示,搜查範圍內當事人及律師有權監察執法人員檢搜。
警方曾於1989年搜查兩家電視台新聞部,檢去10月1日中國國慶示威原始片段供警方認人,立法局1995年通過「釋義及通則條例第XII部」,為執法機構提供「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檢取新聞原材料,條例生效至今。
指記者可監察警檢搜
大律師黃宇逸表示,警方以搜查令到《蘋果日報》搜查,但沒「交出令」亦不能檢取受法律保護的新聞材料︰「他(警員)可以說不知道哪些是新聞材料,但那處是記者的工作範圍,有合理懷疑物件是新聞材料。」黃宇逸表示,法例沒約章規定警員如何行使搜查令,惟須「合理」:「除非懷疑記者會銷疰瓴琚A否則不應阻止他們採訪或監察。」他又補充,若蘋果日報不同意被搜查,可申請禁制令先封存資料。
「老闆被查 未見過可搜員工物品電腦」
大律師蘇俊文亦表示,被搜查的當事人及其律師「絕對有權」監察執法人員檢走物品,又表示法庭搜查令一般具指向性,如老闆或某高層懷疑犯法,搜查令允許警員搜查他們的辦公室或部分公家地方,「但未見過可以搜其員工的物品、電腦」。
執法部門最近3次搜查報館,包括1999年11月廉署懷疑蘋果日報記者賄賂警員,搜查該報辦公室;2003年5月26日,廉署搜查《忽然一周》,調查記者涉嫌賄賂電影公司職員。廉署亦就「先科造市案」於2004年7月向法院申請14張搜查令,進入《星島日報》、《蘋果日報》、《南華早報》等7家報館及部分記者住所。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2006年在立法會承認,上述3次搜查並無迫切性。
另外,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如要求指定人士提交資料和物料,須由律政司長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再向該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回答或提供資料,被要求者不得以違反法規或其他規定的保密責任而不遵從。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