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眾體統罪 終院曾裁互聯網非「公眾地方」
【明報專訊】網絡紅人「搣時潘」等3人在酒店房直播男子脫衣褲及舔鞋底等行為,涉「破壞公眾體統」罪(又稱「有違公德」罪)被捕,引起互聯網是否公眾地方的討論。有法律學者指出,如直播片段在公眾地方播放,有可能符合控罪要求。
保安局:大部分現行法例適用互聯網
保安局回覆稱,個別個案適用的控罪,視乎每宗個案的有關事實及所得證據,不能一概而論,又稱大部分適用於現實世界的現行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
互聯網是否公眾地方一直有爭議。警方2012年接受本報訪問時提出,針對青少年援交,與律政司檢視「在公眾地方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條例中,「公眾地方」可否涵蓋互聯網。局方昨未回應有關檢視進度。
根據香港政府訴陳宥羲一案,陳宥羲2010年在高登討論區揚言「炸髐切p辦」,被控「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2014年終審上訴得直。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判辭指出,有違公德的罪行須於「實在的公眾地方」作出,互聯網乃虛擬世界,討論區只是傳達信息的媒介,並非實在的地方,不符控罪元素。霍官明言判辭並非決定「網言不能入罪」,因互聯網信息有可能在公眾地方展示。
張達明:倘公眾地方播放 或符控罪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有關判辭中,法官指出互聯網信息有可能在公眾地方展示,意味如直播在公眾地方播放,例如路邊大銀幕,或符控罪要求;若觀眾在家以個人電腦收看則不符公眾地方元素,因而不能斷言互聯網直播不可構成有違公德罪。他說,依靠古舊的普通法處理互聯網罪行,不理想亦不合邏輯,應訂立一套對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