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單憑喊「太子站打死人」難入罪
【明報專訊】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前日表示,說「太子站打死人」或構成《港區國安法》下的「引發憎恨」。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稱,「憎恨」並非新概念,在現行法例及港英時代的法例都已存在,但認為不能單以該部分構成入罪元素。
指「憎恨」非新概念 現例亦有
陳弘毅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現行法例的「煽動叛亂罪」已用到「憎恨」概念;而在港英年代,曾有左派報章發表被認為令市民憎恨港英政府的言論,同樣構成罪行。他說,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比煽動叛亂罪寫得更「窄」,因國安法規定要用「非法方式」引發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他不認同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如在報章寫文章會犯罪。
稱入罪須證「外國指使」
針對張曉明的說法,陳弘毅認為,條例有多個部分,若有人在非法集會中引發憎恨,可能滿足到構成罪行的其中一個元素;但有關法例涉及勾結外國勢力,故需同時達條例中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機構指使等元素,否則都不能入罪。他估計,張曉明當時只是解釋如何達至條例的一部分。
對於警方在七一遊行拘捕多人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稱他們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之嫌,陳弘毅指出,條文未直接規定「藏有」屬違法,認為只在標語上有煽動字眼,未必構成罪行:「純粹得標語的幾個字,不容易構成煽動他人做20條的行為(即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分裂國家的行為)」。他表示,不清楚警方執法前有否取得法律意見,但認為律政司日後成立的國家安全案件部門需訂立清晰的檢控政策及合理準則,以供執法部門參考。
譚耀宗:藏旗違法否視動機
涂謹申斥有殺錯無放過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昨說,藏有涉港獨旗幟表面上牴觸法例,但要視乎背後動機及意圖。民主黨涂謹申表示,按照國際人權公約,即使展示港獨旗但無其他行為,無可能犯法,形容警方及政府是「有殺錯無放過」。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