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驅散覆核 政府方質疑:集會者視暴力示威者同志
【明報專訊】政府去年6月12日二讀《逃犯條例》,引發金鐘警民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當日獲發不反對通知書、在中信大廈外舉行集會的民陣召集人岑子杰,以及一名參加集會的市民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在高院續審。政府一方表示,警方難以分辨和平或暴力示威者,質疑集會者視暴力示威者為「同志」(comrades)。
代表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當日警方曾警告示威者離開,若遵從便不會發射催淚彈。他形容當日非常危險,示威者具攻擊性,警方需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的條文執法。
指現場有急救 提供保護
對於申請方質疑,警方未能區分集會者及集結立法會外的示威者,余反駁稱當日情G急速惡化,警員人數比示威者少,難以分辨和平或暴力示威者。即使數度發射催淚彈,亦安排添美道逃生,民眾有足夠空間離開。
余引述岑子杰當日發言內容指,岑稱「民陣盡力支援鴾H,因為香港而受傷鴾H」;岑當日和警方電話通話,詢問警方為何「如此對待和平集會人士」。又指現場提供急救,預備濕毛巾和口罩,余質疑他們視暴力示威者為同志(comrades),提供保護場所,同時做好面對催淚彈的準備。余續稱,是次覆核圍繞警方整體決策,就算有個別警員未能準確甚至惡意向特定者發射催淚彈,亦與覆核無關,認為申請人應向監警會投訴。
申請方反問:協助受傷者有否構成暴力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反駁,警方一開始已視集會與暴力示威者為同伙,沒思考如何保障集會者安全,形容民眾當日無法預計催淚彈發射方向,更不清楚自己是否安全,又反問協助受催淚彈影響以及受傷者有否構成暴力。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2670/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