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襲警判罰款 律政司申加刑被官斥「漏招」
【明報專訊】去年7月14日沙田反修例示威中,19歲青年涉以雨傘「篤」警長胸口,他早前承認襲警罪,被判罰款2000元。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覆核,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審理。律政司指被告的襲警動作具挑釁性,但承認無在案情撮要交代。裁判官稱「係你(律政司)漏招,唔係法庭黻暋D」,押後至本月29日裁決。
覆核申請由上次判刑的裁判官高偉雄負責。被告賴雲龍(現年20歲)早前承認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息莆街襲擊警長施培佳,本案的襲警罪屬《警隊條例》之下,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控方稱襲警動作有鼓動性官質疑案情撮要無交代
律政司陳辭指出,被告早前被判罰款未足以反映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建議改判監禁,以示阻嚇。律政司稱,被告當日用傘「篤」警長胸口前的盾牌,「動作極具挑釁性和鼓動性」,引發實質的暴力衝突。
裁判官質疑,若被告涉鼓動在場的人,「任何檢控官都會覺得重要,點解唔擺入案情撮要?」律政司承認草擬案情時忽略整體示威環境,故打算傳召兩名警員作供,講述現場情G。裁判官表示,一旦重新審視案情會對被告不公,而律政司當初無展示案情的嚴重之處,判刑後卻要求法庭審視,「咁係你(律政司)漏招」。
辯方大律師陳德昌稱,案情撮要由控方撰寫,被告認罪後同意案情及判刑,這是聆訊的既有程序,「無理由你寫漏洁A結果由被告埋單」,批評律政司「輸打贏要」。
辯方稱控方出錯不應被告埋單
陳引述裁判官當日判刑時稱,被告和警員對峙會引致嚴重後果;因此判刑已經考慮環境因素,望法庭駁回刑期覆核。
被告賴雲龍另涉去年11月的機場暴動案,仍還押看管。
【案件編號:STCC3290/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