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選DQ 劉小麗呈請押後判 政府:宣誓違憲續影響再選
【明報專訊】2016年因立法會宣誓事件遭褫奪議員資格的劉小麗,2018年參加九龍西立法會補選時,遭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劉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案件昨開審。選舉主任一方表示,劉當年的宣誓涉及憲法問題,同時對她繼續參選有延續性的影響,亦未見劉對事件顯示後悔。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裁決。
呈請人為劉小麗,答辯人為九龍西選舉主任郭偉勳,及該次補選中當選的陳凱欣。
劉一方:DQ只針對該年議席
代表劉小麗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表示,劉雖因2016年的宣誓事件被褫奪議員資格(DQ),但該次DQ只針對該年的立法會議席,不代表劉被禁止參加其他選舉,認為當年的人大釋法、《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劉當年的DQ案例中,未處理宣誓後遭DQ的人能否參加補選的議題。
同被DQ 姚松炎報名有機會解釋
石永泰指出,當年同因宣誓事件遭DQ的姚松炎,報名參加九龍西補選時,郭偉勳卻致函姚,要求他解釋政治主張,形容同一選舉主任面對同樣遭DQ的參選人,卻採不同處理,做法「留下巨大的問號。」
石又稱,劉小麗補選前已在《明報》的訪問表明不支持港獨,亦願意鞏固一國兩制,惟選舉主任仍DQ她,事前更未作查詢。
政府一方稱未見劉對事件後侮
代表選舉主任郭偉勳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則表示,劉小麗曾因宣誓事件遭DQ,反映她沒按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的演繹宣誓,情G涉憲法問題。
莫又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不止單純地朗讀誓辭,同時需宣誓者的真誠信念,形容劉當年的宣誓有延續性的影響(lingering effect),至她參加補選時仍未見情G有具體轉變,亦未見劉對事件後悔(repent)。莫舉例,若有人因公開主張港獨而遭DQ,但短期內仍能參加補選,相關情G將顯得荒謬,因該人早前已缺乏成為議員的資格。
法官質疑選舉主任未經查詢
法官周家明質疑,如選舉主任未經查詢,劉小麗根本沒機會解釋。莫樹聯回應表示,法庭不受制於選舉主任的行政決定,當議題交由法庭處理時,法庭可再裁決。
【案件編號:HCAL2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