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證人供辭不同 划艇教練脫非禮罪
【明報專訊】賽艇港隊前運動員馮狄康擔任學校划艇教練時,涉嫌非禮13歲女學生,事主稱馮指導她做深蹲訓練時觸摸其下體,事後更問她是否長陰毛等和索取下體照。馮狄康早前否認一項非禮罪,案件昨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稱相信馮曾問女生取下體照,對女生作言語性騷擾,但事主與另兩名證人對案發過程說法不同,存有疑點,裁定馮非禮罪名不成立。
馮狄康(24歲)報稱為教練,原被控於2019年1月4日在屯門一間中學內猥褻侵犯女童X。他昨聽畢裁決後一度拭淚。
裁判官在分析證供時稱,被告事發後兩小時WhatsApp事主,留言「剛剛的只是說笑,不用擔心」。裁判官認為被告對自己所為心知肚明,琣X事主的指控。事主案發時13歲,能分辨說笑或誤會,故相信被告曾問事主取下體照片和問及陰毛的事,惟這不代表被告曾非禮事主,控方須證明被告猥褻地作出侵犯行為,而非言語間性騷擾。
官信有言語性騷擾 非禮舉證存疑點
案發時13歲的X、於案發健身室操作划艇機的男學生Y,以及事後聽事主哭訴的女學生Z,早前分別上庭作供,裁判官信納3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三人說法不同,X稱被告雙腳前後屈曲跪地,由其背掃至下體;Y稱被告站在事主左旁;Z說被告由X的小腹摸至下體。裁判官說,3人證供有關鍵分歧,Y和Z削弱了事主的證供,事主亦對被告觸摸其下體次數有偏差,亦不確定被告以筆抑或手觸碰她,可見事主對自己的記憶沒有信心。裁判官說,被告對X有不必要的身體接觸,又曾說下流話,令人懷疑被告有蓄意或猥褻行為,但控方未能無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非禮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FLCC40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