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奕信憂《逃犯例》涉政治罪行 促賦權法庭 挑戰中央指令
【明報專訊】現時《逃犯條例》列明,中央有權以涉及國防與外交為由,向特首發出移交逃犯與否的指令,港府曾稱指令不能凌駕法庭決定。最新解封的英國檔案揭示,1989年時任港督衛奕信已關注回歸後中央指令權,擔憂中央在較早階段發指令或案件被不理性地界定為牽涉國防與外交,認為要盡量限制中方指令權,並賦權法庭挑戰中央指令。
明報記者 陳柔雅 邱榕瀅 特約記者 陳家俊 倫敦—香港連線報道
回歸後《逃犯條例》大致沿用港英年代法律框架,第24條列明中央與昔日英方一樣,可以涉國防與外交為由向特首發移交與否的指令。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香港引渡及移交逃犯》檔案披露,中英聯絡小組1988年討論逃犯移交事宜後,港督衛奕信翌年2月向英國外交部發電文,提及需思考如何落實,包括中方可就涉國防外交個案行使的指令權(right to instruct)。
衛奕信指出,立法時應明言特首決定不可因跟隨中方指令而違法,條文應列明即使是特首按指令而作的決定,法院亦有挑戰的權力,包括未成熟的移交(premature surrender)、政治罪行等。他稱若案件被不理性地界定為牽涉國防、外交,是令人憂慮之處(worrisome area),強調法院在對抗濫用指令權的角色不應被排除。他建議應在條文列明,在獲得被要求移交國的同意前,不可將逃犯移交至第三個司法管轄區,此舉可減輕特首面對來自中央的壓力,並稱有其他國家憂慮移交至香港的逃犯1997年後會被移交至內地。
至於如何判斷案件是否涉國防外交,衛奕信稱英方認為中央的看法及指令,應由一名與特首等級相若的官員反映,該人應能判斷案件會否對中央的國防及外交造成損害,亦能考慮對香港造成的影響,倡議由中國外交部官員出任。衛奕信並建議,當特首認為作出移交逃犯與否的決定會影響中央國防或外交,亦應向外交部官員反映;而該個案若落入國防及外交範疇,中方官員亦應將看法告訴特首;若官員最終不同意特首決定,可發指令,特首須遵從,但特首不應被指令作違法的事。
憂先於特首發逮捕指令
促盡量限制中央指令權
衛奕信稱,擔心移交逃犯程序的較早階段、即特首考慮發出逮捕令時,中央便已發出指令,他說若中央爭論任何階段都有權介入,英方應拒絕其論點,因他們希望盡量限制其指令權(we wish to limit the right to instruct as much as possible)。時任英國外相賀維同月回覆稱,與中方討論後,疑惑中方是否希望早階段介入逃犯移交程序,故不認為需要考慮衛奕信的關注。
(英國檔案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