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覆核「囚3月禁選5年」規定

[2019.07.26] 發表

【明報專訊】因佔中9人案判囚8個月、正服刑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前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村代表選舉條例》中,限制任何人若判囚逾3個月,不論是否獲判緩刑,5年內將喪失被提名或當選資格的條文違憲、沒約束力和無效。

指選民有權判斷 不應設限

申請人為黃浩銘,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入稟狀指出,黃因反東北發展示威案、佔旺藐視法庭案及佔中9人案中,均被判囚超過3個月,最早本年10月3日出獄。目前《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村代表選舉條例》均設條文限制,任何人若被判囚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判緩刑,定罪日後的5年內即喪失被提名或當選資格,故黃將受條例所限,將無法參加本年區議會、明年立法會及2023年的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

申請人認為,當局的目的或為維持公眾對選舉過程和立法會等機關的信心,並同時確保立法會等機關妥善運作,惟選民亦有權自行判斷,選出合適代表,故當局根本毋須設相關限制。

稱牴觸基本法被選舉權

入稟狀舉例稱,如一個人於2015年8月因暴動罪被判囚7年,扣除獄中良好行為等刑期扣減後,將能趕及參加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惟黃干犯的控罪性質較輕,刑期亦較短,卻無法參加上述選舉。

入稟狀又稱,黃浩銘仍年輕,從政方面有前途,亦有機會在相關選舉勝出,認為條例設下的限制對黃構成「無法接受的苛刻負擔」,亦沒在受限制的社會利益及選舉權的保障中取得合理平衡。另黃又認為,相關條文牴觸《基本法》第26條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權利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要求法庭裁定相關限制不合憲、沒約束力和無效。

【入稟編號:HCAL2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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