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與角度﹕種族歧視法 應涵蓋公職人員?
【明報專訊】《種族歧視條例》2009年7月實施,基於種族的歧視、騷擾及中傷屬違法行為,涵蓋僱傭、教育和服務提供等範疇,但與另外3條反歧視法例不同,該條例沒有列明政府部門執行其職能或行使權力時不可有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2016年提交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建議就此修訂,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018年6月推出《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不包括上述建議。平機會主席陳章明認為此漏洞令政府「合法地」種族歧視。
相關新聞
在香港土生土長的23歲巴基斯坦裔男生Waqas常被警員盯上,8歲起遭截查搜身近30次,屢被質問是否吸毒或偷竊,但每次都帶清白之身離開。他質疑警員截查缺乏理據,標籤少數族裔為壞分子,亦有感部分警員語帶歧視。他盼當局修訂《種族歧視條例》,令條例涵蓋政府職權,確保少數族裔遭歧視時可受條例保障。
正在城巿大學修讀社工系的Waqas視香港為家,但被截查30次的經歷使他感到無助,亦對警員產生恐懼,有感少數族裔被標籤為壞人,偶會思考是否可以長遠在香港安頓。
想投訴警員歧視 平機會未能處理
融樂會總幹事張鳳美表示,明白警方有權截查可疑人,但截查少數族裔次數之多,令人質疑是否針對少數族裔。《明報》向警方查詢截停搜查少數族裔及當中偵破罪行數字,警方稱無備存資料。張鳳美指出,若Waqas想投訴警員歧視,平機會職能未能處理其投訴,個案雖仍可訴諸法庭,但訟費高昂。她說其他歧視條例均涵蓋政府職權,唯獨《種族歧視條例》有漏洞,促盡快修例。
警方回覆稱,《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權力,如在街道等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或合理地懷疑其已經、即將或意圖犯罪,可截停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又表示警員接受訓練會學習《種族歧視條例》和種族平等的指引。
平機會2016年提出對4條反歧視條例的73項建議,27項屬需優先處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的《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擬落實8項建議。該局稱,會考慮在下一階段跟進平機會檢討意見書中餘下19項優先處理建議,期望本屆政府任內交代。
■評論摘要(經編輯刪節)
現有內部指引保障少數族裔
政府不是忽視平機會建議,會按先易後難、緩急有序原則,分階段落實。政府部門有內部行政指引,確保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制訂政策時也需顧及指引內容,適用部門已增至23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
平機會無法處理
聯合國轄下委員會多次批評《種族歧視條例》的缺失……政府對於修例稱「可能不斷帶來訴訟」、「影響政府運作效率」,只是托詞。觀乎現行3條反歧視條例實施逾10年,並未帶來大量而不必要的訴訟。現時市民可循司法覆核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高等法院追討政府的種族歧視行為,程序需時經年,法律費用高昂。若《種族歧視條例》涵蓋政府職權,市民便可向平機會求助或於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更有效就人權侵害獲得補償。——公民黨就《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意見書
[通通識 第577期]